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松)眼见着拖欠了两年的货款终于到手了,作为原告某公司的法人张某激动的拉着法官的手,说道:“谢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我这笔钱看来是要不回来了。”
2014年11月,马某购买原告公司煤炭,2015年7月21日,经双方共同核算,马某尚欠原告公司煤炭款76648元,故马某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
到期后,原告公司多次向马某索要货款,但马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多次索款无果后,2016年5月6日,原告公司将马某一纸诉状送到被告席上。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马某支付原告公司拖欠的煤炭款76648元并承担利息3066元。
2016年8月28日,因马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以做生意赔了账,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眼见马某不愿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遂要求马某如实申报财产,但马某声称其仅有一套住宅,且欠别人几十万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眼见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到处查询马某的财产,终于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执行法官遂依法扣押此轿车,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马某在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造成的损失由马某自行承担。此时,马某才恍然意识到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遂将轿车变卖,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欲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查询系统,查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扣押车辆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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