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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调解暖人心 司法为民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1-09-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依法调解暖人心 司法为民促和谐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民事纠纷案件

  法院讯(李岩)“感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要不是你们,拖欠我们的运费不可能这么快要回来”。2021年9月2日下午,原告崔某带着写有“人民调解,情系民主,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来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送给综合审判庭法官韩艳春和人民调解员刘丽颖。一个个烫金的大字,表达了当事人的满满感谢之情。

  结合《开展“响应党的伟大号召,发扬伟大建党精神,争取更大光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要求和省法院的相关要求,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积极努力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这一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是该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写照。

  原告崔某诉称,从2017年至2019年,崔某开始为被告邢某忠、邢某孝、王某运输架子管、木方、翘板及搬家,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22,850.00元。但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此案经人民调解员刘丽颖在诉前调解中的多次工作,被告之一的邢某孝都称,邢氏兄弟都是给某公司打工的,等某公司的款项下来了,自然会联系原告崔某及时还款,但原告崔某始终未收到任何款项。

  此案正式立案后,承办法官韩艳春仔细翻阅了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原告陈述,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明确,所依证据不充分,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计算被告所欠运费均为收据,被告王某、第三人邢某生、邢某龙等出具收据写的是经手人,原告也只能说明是给被告打工的,但谁应负责支付运费款不清楚。承办人韩艳春先行送达,首先在公主岭市某镇找到被告王某,王某明确表示只是给邢某忠、邢某孝打工的;而被告邢某忠、邢某孝均没在家,下落不明。承办人韩艳春还远赴德惠市某镇调查,邢某生已于今年五月份去世,邢某龙早已搬离当地,下落不明。经承办人韩艳春释明,原告崔某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邢某忠、邢某孝、王某名下130,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冻结了邢某忠名下的 130,000.00元。邢某忠得知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按约定的时间,承办人韩艳春与调解员刘丽颖共同接待了原告崔某、被告邢某忠。邢某忠的情绪很激动,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应起诉某公司,而法院冻结了他名下的存款,他不能接受。经释法明理,邢某忠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表示他只是项目经理,但崔某是邢某孝介绍来打工的,欠款的事实他是承认的,此事由他全权负责解决,与其他被告、第三人均无关。原告崔某当场写了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申请只将邢某忠列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在随后的调解中,邢某忠提出,他可以帮忙将欠款一节挂到某公司账上,并做协调工作,让某公司尽快还钱;邢某忠还带来了相关合同,用以证实某公司是适格主体。但原告称,某公司目前牵涉的官司很多,很难要到钱,因此不接受邢某忠的主张。承办人韩艳春和调解员刘丽颖对原告、被告进行了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告知邢某忠,原告找他索要欠款是正常的,原告只认识邢氏兄弟,并为此来干活,根本不知道工地是谁的,且原告属于社会底层人员,以此为生,拖欠运费对原告是难以维持生计的;另一方面,告知崔某,如果走诉讼程序,邢某忠不是工地的实际承包人,也只是项目经理,如调解不成,很可能对原告不利,希望原告能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经过对双方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邢某忠当即表示,愿意确认他本人为赔偿主体,与某公司无关,他分期付款,第一期一次性支付50,000.00元,第二期在二年内支付剩余款项,并约定了逾期支付利息。原告崔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和律师代理费。

  协议达成后,被告邢某忠当即给付原告崔某 50,000.00元,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并立即解除了对邢某忠账户的冻结,一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锦旗虽轻,情意却重,这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谢意,更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肯定。此案的调解成功,是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相结合的成果,今后,我们将以“耐心、细致、专业、公正”和有温度的调解工作作风,真诚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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