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邱某与尹某是夫妻,郴州市某广告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广告中心)是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业主为尹某,实际经营者为邱某。许某于2013年7月与广告中心签订了桂阳县某中学外墙喷漆施工承包合同和校门拉毛施工承包合同。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验收。2013年11月邱某就工程款出具欠条:“今欠到许某桂阳某校园美化、亮化工程喷外墙漆及校门整修合计:伍万陸仟元整,<小写:56000.00>,于2013年12月4日前付清。”署名:邱某,加盖广告中心公章。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经原告索要,被告书写欠据予以确认。现原告持欠据起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某与尹某系夫妻关系,其登记的广告中心系家庭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由广告中心的业主尹某与其配偶邱某共同偿还原告的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邱某、尹某支付原告许某劳务报酬人民币56 000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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