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潘文琴)为开展好督促起诉专项工作,黄平县检察院紧扣活动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办理拖欠探矿权价款案件,取得了追回探矿权价款1275150元的好成绩。
一、认真调查核实,全面搜集证据材料
首先,民行科在接到该案件线索后,主动联系黄平县国土局和州国土局,调查了拖欠价款的公司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付款期限、按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价款和拖欠探矿权价款的具体数额、欠款到期时国土部门是否进行催收等案件具体情况。并及时搜集探矿权出让合同、先期缴款凭证等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从而为办理该案件掌握了全面的证据材料。
二、充分听取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为了维护欠款方合法权利,确保其享有的辩解权等合法权利,也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院主动听取欠款方意见。如在办理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拖欠黄平县包老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出让价款一案中,民行科办案人员主动多次约谈其亚公司负责人,并认真听取了其亚公司拖欠探矿权出让价款的理由及该公司目前存在的困难等意见,并经当事人确认后记录在案。
三、督促履职,制定追缴方案
经调查核实后,我院积极向国土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召开联席会议,与国土部门共同会商,对拖欠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单位拟定了具体的追缴方案,确保追回拖欠的探矿权转让价款,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如我院民行科在办理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拖欠黄平县包老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出让价款一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局追回欠款,并与国土局共同研判,拟定了具体的追缴方案:一是对其亚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法律宣传;二是针对其亚公司对合同中规定的“余款在第二年内缴清”中的“第二年内”的时间理解为签订合同后两年内(即2014年6月20日)的理解错误问题,一方面向州国土局核实,另一方面告知其亚公司与州国土局达成理解上的一致,既有利于查清案情,又保证了其亚公司的辩解权,让其亚公司不能就探矿权出让价款找到拖欠理由;三是与国土部门到出让的包老铝土矿山进行实地勘查。在办理该案件中,民行科与国土部门根据案件进度会商了4次,促进了督促起诉专项工作的开展。
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对在办理追缴探矿权价款督促起诉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在办案进度中不定期及时向州院民行处汇报,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通过州院民行处与州国土局联系,解决了许多细节问题。如其亚公司对出让合同条款的理解,因是州矿权储备交易局与其亚公司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县国土局无权作出解释,故由州院民行处出面协调,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为追缴所欠价款扫清了障碍。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