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何有财)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沈某在为王某家提供义务拆除房屋过程中受伤,法院审判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19日,原告沈某在本村民小组参与拆房屋时,从所拆房屋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分别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等治疗,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沈某的损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柒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6000元。因被告贺某及其子王某、王某某对被拆除房屋未作出过处理,沈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29479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沈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原告沈某为被告王某、王某某、贺某提供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其受伤,原告有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将责任划分以原告承担30%,三被告承担70%。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257.10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讯息来源:巧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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