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137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29日上午,李某受朋友所托,去看望朋友的母亲。朋友母亲住在三楼,楼梯间上了锁,李某无法上楼,遂在楼下喊开门,但没有人开门。这时,住在二楼的雷某探头出来,李为遂要求其开门,雷某不愿开门。情急之下,李某便说不开门就要踹门了,雷某回了脏话。李某听了生气,果真踹了铁门。雷某于是用煤渣对着李某从二楼砸下来,李某被砸中。李某往上扔砖头,无果。之后,李某返回。
当天下午,李某与妻子又来到雷某楼下,准备看望朋友母亲,这次住三楼的朋友母亲开了门。李某想到上午所受的气便想到雷某家中找其丈夫理论,因为李某与雷某的丈夫均为HSP矿工人。李某夫妇到雷某家后,与雷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起了争议。在相互争执中,雷某想要拿凳子砸李某,被李某夺去。李某将雷某头部打伤流血,后立即离开。雷某受伤后,周围邻居报了警。雷某于当天下午去HSP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治疗4天后,转院至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2月4日,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拟好了调解协议书,双方未签字。在派出所调解期间,雷某将粪便等秽物泼在李某已装修好的新房墙和门上,故调解未成,但李某已通过派出所赔偿了雷某1万元。2013年3月1日,雷某因头痛再次到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之后,雷某到北京去看病,并到多个药房购药。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与原告雷某争执中,将原告头部打伤,被告具有过错,而原告先动手用煤渣砸中被告,引起双方后来的争执,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在争议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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