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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法院“全镜头”记录执行攻坚行动战果

发布时间:2017-04-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姜泓宇)4月28日,靖宇县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踪迹不定、传唤不到、逃避义务、拒不履行而形成的执行难案、积案,着力开展执行攻坚行动,以人民的名义,全城围堵老赖。

  镜头一:全体集合,即刻出发。

  清晨6时30分,参加执行攻坚行动的16名干警在法院审判大楼前整装待发。“同志们,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正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同时要保证好自身的人身安全,确保顺顺利利完成今天的执行任务。出发!”一声令下,靖宇县人民法院第五天的执行攻坚行动正式拉开帷幕。

  镜头二:全程留痕,阳光司法。

  此次行动中,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携带执行单兵设备、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等器材,同时白山电视台、靖宇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拍摄,全市两级法院官方微博同步直播案件执行全程。通过图文直播的形式,不仅搭建了法院、被执行人、媒体、网友等多方公开“对话”平台,让“老赖”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无所遁形。同时通过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媒体融合的力量,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攻坚行动总计历时5个多小时,仅靖宇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当天活动图文阅读量为5887人次。

  镜头三:拒不配合,人性执法。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系邻居,因健康权纠纷对簿公堂。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赔偿马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2016年11月,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因朱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执行法官多次到朱某家都是大门紧锁。6时45分,执行法官在查看朱某平房无人情况下又到朱某的另一个住所。在确定朱某家有人的前提下,法官劝导朱某将门打开解决问题,但是朱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在被执行人朱某所居住社区的工作人员见证下,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知开锁公司人员到场准备对朱某家进行强行开锁。就在开锁过程中,朱某自行打开了房门,执行法官向朱某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面对法院正常执法,朱某却突然坐地撒泼,拒不配合法官工作,并声称自己心脏病犯了,出于人性化考虑,执行法官拨打了120将朱某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派女干警全程陪同。之后执行法官联系上朱某的亲属,并向其重点介绍了朱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请其协助法院做朱某的工作,促使朱某尽早履行法律义务。朱某亲属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鉴于朱某仍在接受身体检查,朱某亲属主动赶到法院代替其履行还款义务,此举得到申请执行人马某对朱某的谅解,并主动放弃了部分赔偿请求,最终朱某亲属代替其一次性给付马某赔偿款 6500元,此案得到圆满执结。案结后,执行法官向医生了解了朱某的身体情况,经检查朱某身体情况良好随时可以回家。

  镜头四:欠钱不还,查封厂房。

  白山某野浆果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7月向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靖宇镇信用社借款150万元,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双方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2017年2月,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一直未果。10时30分,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驱车60公里到那尔轰镇南湖村对白山某野浆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查封,并按照法律规定在房产多处张贴了查封公告,保证了后期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镜头五:总结经验,再接再厉。

  下午14时20分,靖宇县人民法院召开执行攻坚行动专题小结会,分管执行领导、执行局全体干警、参与行动的法警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该院执行局局长汇报了此次行动情况。该院院长对行动工作成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开展进行了部署,要求执行局全体干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用好执行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等执行装备;要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从根本上改变“登门临柜”的传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被执行人的模式;要大力强化强制执行措施与联合信用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此次全省法院执行攻坚统一行动期间,靖宇县人民法院采取了由院领导统一部署、执行局长现场指挥、执行干警兵分多路的行动方案,分片区进行了集中拘留、拘传行动。共投入警力15人,实际执结案件16件,达成和解协议10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14余万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及参与监督案件执行15人次。综合运用拘留、罚款、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的行为,共对3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将15个自然人和5家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充分利用网络查控和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网络查询20次,查询到涉案金额5万元,网络冻结金额5万元、扣划金额5万元,基本实现了“执行一案,震慑一方”的目的。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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