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以案释法|同事搭便车出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说起顺路搭便车,

  大家肯定不陌生,

  上下班、逛街、旅行……

  生活中,

  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

  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

  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人员伤亡,

  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

  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介绍

  小王和大壮是公司同事,同住在一个小区。一天下班,小王开车,顺便拉大壮一同回家。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大壮身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小王没有按规定让行,对方车辆超速行驶,双方负同等的事故责任。不久后,大壮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索赔二十余万元。

  好心搭载的小王该不该赔偿?

  书记员小A:该赔!小王违章驾驶,才导致大壮受伤的!

  实习生小B:不该赔!小王是免费的好心搭载,交通事故是意外!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王负有一半的事故责任,但综合考虑小王与大壮的“好意同乘”关系,在最终判定赔偿数额时,适当减免了小王20%的赔偿责任。

  小A、小B问:郭法官,什么是“好意同乘”?为什么“好意同乘”关系能够减轻赔偿责任?

  民事审判团队郭法官回答: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A、小B问:郭法官,如果大壮承诺小王搭载他后,请小王吃饭作为回报,还属于是“好意同乘”吗?

  民事审判团队郭法官回答: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法官说:

  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大家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金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