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李瑶)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证据需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于书证,庭审质证中需要将原件提交法庭。如果证据有瑕疵,法院将无法确认案件事实。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张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某于2010年被诊断为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到被告某医院处治疗,并进行了右膝人工节置换术。但一个月后不幸感染,经多次清创手术均未治愈。201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资助7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为其做的右膝人工置换术属医疗事故,双方签订协议是被告为了撇清关系签订的,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并支付术后各项花费和精神损失费。
本案经向双方送达传票如期开庭,在庭审举证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主要证据协议书,被告质证认为其内容与原件不符,随即向法庭提交协议书原件。据被告方提交原件显示,原告张某对被告某医院的诊疗结果认可,且有原告张某本人、张某妻子等家属的签字及手印。该证据证明内容明显不利于原告方。
由于原告仅有协议书这一份证据,且该份证据为复印件,存在效力瑕疵。原告只好当庭提出撤回本次起诉,经重新收集证据后再起诉。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证据是提起主张的重要支持,我们要学会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更要学会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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